为了疏导电价矛盾,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保障电力供应,促进资源节约,从7月1日起,我省电价进行适当调整。据悉,此次电价调整,我省对居民生活、农业和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销售电价的调整全部在“工商业及其他”电价中予以疏导。
适当调整上网电价
据了解,此次调价,在上网电价方面,主要调整了燃煤、燃气机组和部分水电机组发上网电价。在销售电价方面,国家核定我省销售电价平均提高2.9分钱。
销售电价适当提高
销售电价调整后,用电户变压器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工商业及其他”用电,每千瓦时电价分别为0.551元(200千伏及以上)、0.561元(100千伏)、0.571元(35千伏)和0.581元(35千伏以下);用电户变压器容量在100千伏安以下的“工商业及其他”用电,每千瓦时电价分别为0.79元(1千伏及以上)、0.80元(不满1千伏)。而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保持不变,即居民生活用电分别为0.5883元(1千伏及以上)、0.6083元(不满1千伏);农业生产用电分别为0.464元(1千伏及以上)、0.469元(不满1千伏)。
调整峰谷分时电价
为提高电力负荷率,减小峰谷差,缓解我省电力供应紧张形势,我省对峰谷分时电价进行相应调整,并从7月1日起试行。本次峰谷分时电价调整的主要内容:一是扩大峰谷分时电价的实施范围,将峰谷分时电价实施范围由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工业用户,扩大到100千伏安及以上的商业用户,原规定的政策性用电户(包括铁路、自来水生产、燃气生产和公交用电等)、临时用电户、养殖业用户等不列入峰谷分时电价范围。农业和居民用电暂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二是延长峰谷分时电价执行期限,将峰谷分时电价执行时间由每年4至9月,调整为全年执行;三是调整峰谷时段。调整后,峰段时间共9小时,其具体时段为:09∶00-12∶00;16∶00-22∶00。平段时间共7小时,其具体时段为:07∶00-09∶00;12∶00-16∶00;22∶00-23∶00。谷段时间共8小时,其具体时段为:23:00-次日7∶00。四是调整峰谷价差。调整后的峰段电价在平段电价的基础上上浮65%;谷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下浮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