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6月2日从海南省盐务局获悉,海南省日前出台了《关于涉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规范》,加大对海南省范围内盐产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和使用中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据悉,这是海南省针对涉盐违法案件出台的首部行政处罚规范。
根据《规范》,私自生产、加工食盐(含假冒小包装碘盐),盐产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按查获到的全部盐产品数量,每公斤(含假冒碘盐成品数量和原盐数量)并处罚款200元—300元,最低罚款额不少于2万,最高罚款额不超过5万元;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最低罚款额不少于5万,最高罚款额不超过10万元;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超市、副食品商店、批发部、城乡小卖店、农贸市场摊位等食盐销售市场销售假冒小包装碘盐、走私散装盐的,依照规定,没收非法经营的盐产品,对盐产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按每公斤盐产品并处罚款100元—300元,最高罚款额不超过5万元;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最高罚款额不超过10万元;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