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规定每户养犬不得超过1只

来源:海南日报  作者:卓上雄  编辑:屈戈  Tags:海口  养犬  

日期:08-02-20 11:16 

根据修改后的条例,海口每户养犬不能超过1只。

  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昨天下午审议通过了备受广大市民关注的《海口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据了解,这一条例跟原草案相比,有较大修改,将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正式颁布实施。
  禁养区域扩大至幼儿园
  原草案规定的禁止养犬区域没有包括幼儿园。就此,有的委员在审议中提出,禁止养犬区域应将幼儿园纳入。
  昨天通过审议的条例明确,禁止养犬的区域包括:机关、医院(宠物医院除外)的办公服务区;学校(含幼儿园)的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单位员工共同居住的集体宿舍。
  与此同时,考虑到原草案授权市公安部门根据惯例需要划定禁止养犬的区域,其自由裁量权太大,会给执法带来较大随意性,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修改后的条例删除了这一条款。
  明确养犬实行登记制度
  原草案没有明确养犬实行登记制度。但考虑到登记是行政许可的一种,也是养犬管理的一项根本制度,应在法规中作出明确表述。据此,昨天通过的该条例将原有关条款修改为:“养犬实行检疫、免疫和登记制度。未经检疫、免疫和登记的犬只,不得饲养。”
  取消养犬登记申请期限
  原草案规定,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携犬到居住地区及公安部门确定的办证机构申请养犬登记。但经修改,上述条款中的“自取得犬只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的表述被删除。据有关人士介绍,之所以取消这一时间限制,是因为取得犬只之日难于准确掌握,会形成管理上的漏洞。
  该条例同时明确:未取得养犬登记证擅自养犬的,由公安部门每只处以500元罚款,责令限期办理登记;逾期未办理登记的,扣留其犬只,每只犬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办理登记的,没收其犬只。
  每户可饲养数量压减
  昨天通过的条例,还将每户登记饲养的犬只数量,从“不得超过3只”压减为“不得超过1只”。据海口市人大法工委有关人员介绍,海口市的养犬管理实行严格管理和限制饲养相结合原则,既然是限制饲养就应在数量上严格控制。同时,从目前市民养宠物狗的需求和现状来看,绝大部分为一两只。因此,有必要对其数量限制进行修改。
  条例同时明确,养犬人登记饲养犬只的,要交纳300元的年度管理费;饲养绝育犬的,减半收取年度管理费;盲人养导盲犬、肢体重残人养扶助犬的,免收年度管理费。
  新增犬只产幼犬有关规定
  昨天通过审议的条例,还新增了对市民登记饲养的犬只产幼犬如何处理的规定。有关人士说,市民饲养的犬只产幼犬的情况在实际生活中比较常见,但原草案中没有涉及这方面的内容,有必要予以明确。
  据规定,登记的犬只产幼犬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45天内自行处理或者送交犬类收容机构。如未超过限养数量,养犬人留下自养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禁止携犬乘坐公交车
  同时,为保障公共场所人员的安全和健康,该条例还特别增加了以下规定:“不得携犬乘坐公共汽车、轮渡等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条例同时明确,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采取为犬只戴口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等有效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