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船舶航道养护费统缴证通知

来源:网络资源  作者:网友提供  编辑:杨涛  Tags:养护费  通知  

日期:07-12-14 11:19 

  根据海南省政府批准的琼交运[1996]205号有关规定,海南省所属船舶必须在海南统缴航道养护费。请本省各船务公司持所属的国籍证书、营业运输证(复印件)于即日起至2008年1月20日止到省港航管理局(地址:海口市渡海路16号,电话:0898—66231799)办理2008年度航道养护费统缴证,逾期自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