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理论和实践上的新突破与新进展,对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时代的新课题,它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各个领域。宗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占有什么样的社会位置?如何做好宗教工作,为构建和谐海南增砖添瓦?这些问题都是当前人们十分关注的问题。准确、客观地分析和掌握宗教特征的内涵及其实践意义、宗教的社会功能和作用,不仅有助于我们深入认识宗教的本质,更重要的是可以帮助我们去寻找宗教影响其所在的社会途径和方式,进而准确地分析和处理宗教问题,做好宗教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一、分析宗教特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马克思主义认为,宗教是统治人们的那些自然力量在人民头脑中的虚幻的、歪曲的反映,是由对超自然实体即神灵的信仰和崇拜来支配人们命运的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在最原始的时代从人们关于自己本身的自然和周围的外部自然的、错误的、最原始的观念中产生的。正因为如此,历代统治阶级都把它作为压迫劳动人民和维护自身统治的工具。那么,宗教在其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有什么特征呢?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根据当今国际局势的深刻变化和民族、宗教问题日益突出的新形势,结合改革开放的新实践和民族宗教方面出现的新情况,在总结建国五十多年来宗教问题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和成果,保持宗教政策连续性、稳定性的基础上,提出了“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宗教问题的群众性和特殊复杂性”三个基本特征(简称宗教“三性”)。同时还在正确分析宗教三个基本特征的基础上,明确了“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四句话方针,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在实践中赋予积极的创新意义。
其一、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认识宗教长期性的根本途径。宗教的长期性,必然要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而社会的发展变化又要求宗教必须与社会相适应。分析宗教存在的长期性同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对应关系,在实践中有三方面的意义:
第一,从宗教与政治的关系来看,宗教问题上的矛盾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信教与不信教群众在信仰上的差异是次要的,在政治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相适应”有政治基础;
第二,从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关系来看,党和政府全面贯彻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调动了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投身于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积极性,“相适应”有了基本保证;
第三,从宗教与国家政权的关系来看,宗教不再是统治阶级利用的工具,而是信教群众自办的事业,各宗教通过自身的改革和提高,消除了封建宗教特权,摆脱了帝国主义和落后势力的控制与影响,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相适应”有重要条件。从这个意义上说,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认识宗教存在长期性的根本途径。
其二,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体现宗教问题群众性的基本方针。马克思主义的宗教观强调,研究宗教的着眼点不在教,而是在人。分析宗教问题的群众性与体现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对应关系,在实践中有四方面的意义:
第一,观察宗教问题,必须关注宗教背后的群众问题。我国现有一亿多信教群众,他们不是“落后群体”,而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把党同信教群众的关系看作是“血肉联系”,这是在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上生动体现;
第二,深刻理解“宗教问题的群众性”,就是要坚持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体现了党和政府在处理宗教问题上的一以贯之的政策,不是权宜之计,而是基本方针;
第三,强调尊重信教群众的信仰,并不因此放弃信教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信教群众不可能做“特殊公民”,宗教活动不能超越法律和违背政策,宗教信仰自由是融合在广大群众的整体利益之中;
第四,强调宗教问题的群众性,要帮助和团结信教群众同境外敌对势力作斗争,这是观察信教群众的“新角度”,在工作实践中要加强把握。
其三,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和坚持独立自主自办,是处理宗教特殊复杂性的根本原则。马克思主义的宗教观认为,“宗教是这个世界的总的理论”。江泽民同志指出,“宗教无小事”,要“深刻认识宗教问题的特殊复杂性,正确把握宗教的活动规律”。胡锦涛同志也指出,“要未雨绸级,把工作做在前面,努力争取一切可以争取的力量,抵御境外宗教势力的渗透与控制”。因此,分析宗教问题的特殊复杂性与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对应关系,在实践中有三方面的意义。
第一,冷战结束后,宗教在国际关系和世界政治中的作用彰显,江泽民同志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阐述了三个宗教特征,在当前错综复杂的形势下,强调要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这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也是政府管理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职责;
第二,为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必须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不动摇;
第三,处理宗教问题必须善于运用辩证法,讲究策略和方法,既要慎重对待,又要善于处理,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防止矛盾激化。
二、宗教的社会功能分析 宗教的社会功能是指宗教因其自身具有的属性和性能对社会所造成的影响和作用。宗教的社会功能具有两重性,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由于我国实行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对合法的宗教、正常的宗教活动给予保护,给宗教的正常发展提供了一定的空间,使其积极的一面得以明显。
其一,宗教具有社会整治功能。宗教的社会整治功能有两方面的作用。一方面宗教对社会有维护与稳定的作用;另一方面宗教也有会对社会造成混乱,甚至使一种社会制度动摇、解体的作用。因此,在处理宗教问题时,一方面要积极变通和利用宗教这种整治功能,使它成为维护民族团结、稳定、安宁、和平的积极因素;另一方面,则要严防境外势力利用宗教对我进行渗透和破坏活动。
其二,宗教具有心理调适功能。马克思说:“宗教是被压迫心灵的叹息,是无情世界的感情。”人不同于动物,人不仅是物质存在,也是精神存在;不仅是理性存在,也是情感存在。任何人都会对客观存在带给自己的影响有所反映。在现代社会中,宗教可以用特殊的理念给现实世界问题以新的解释;可以通过特定的礼仪、音乐及所营造的神圣氛围净化人的心灵;还可以通过宗教活动以及教徒之间、信徒与神灵之间的心灵沟通使人获得社会归属感,从中寻找答案和慰藉,获得某种精神上的“超脱”。这些不仅有助于稳定信教群众的情绪,调节信教群众的心理,还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社会矛盾和冲突。当然,宗教的“超脱”也会使人消极厌世,封闭自我,甚至对现实世界产生怀疑和抵制情绪,这些都是其消极方面。
其三,宗教具有规范伦理道德作用。宗教道德观念集中体现在劝善戒恶。各宗教通过自己特定的道德说教方式控制、约束、影响人们的道德行为。不仅仅把道德规范说成是超自然主宰者的意旨,还在此基础上虚构了一个未知的世界,反复宣传行善者将升入天堂,行恶者被罚入地狱,这种说教对信徒来说起到世俗道德说教和简单的政治思想工作所起不到的作为乐的追求。多数教徒也在社会生活中保持良好的道德风尚和行为准则。因此,挖掘和规范宗教道德的积极因素的参与并维系现代社会道德体系,都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所需要的,是与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相符合的。当然,宗教方面的伦理道德也有消极的一面,它会使人相信宿命,不敢直面惨淡人生,消极对待或逃避现实。
其四,宗教具有传播传统文化的作用。宗教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产物,也是人类社会文化的重要载体。宗教中积累着丰富的文化资源,宗教文化源于世俗文化,也是对世俗文化的吸取和加工。因此宗教所保存的丰富的物质文化和博大精深的思想文化精华,是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是当代文化发展和创新不可缺少的宝贵资源、挖掘和整理宗教文化的精华部分,可以服务社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增加活力。这些积极的作用在现实社会仍然得到认可,并以它独具的风格吸引着各个层次和各个年龄段的社会群体。当然,宗教文化同时也有极强的侵蚀渗透和潜移默化能力,如果不保持清醒的头脑而盲目追求和信从,如果对敌对文化没有一定的免疫力,那就使自身文化失去了独立性,这些都应引起我们的注意。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从正反两方面正确分析与对待宗教的社会功能的两重性,尤为重要。长期以来,我们党内之所以存在着两种错误的认识:一种是把宗教视为洪水、猛兽,必欲除之而后快;一种是忽视宗教对社会的消极作用,认为宗教无害,助长“宗教热”。究其原因,除了是对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缺乏学习外,很大的一个原因就是对我国宗教的社会功能的两重性认识不足。因此,在对待宗教社会功能两重性的问题上,应当充分认识到肯定宗教中的积极因素,目的不是为了发展宗教,而是要努力使已经存在的宗教,多为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与和谐服务。
三、努力做好宗教工作,为构建和谐海南做出积极贡献做好宗教工作 发挥信教群众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其内涵就是要把党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到工作实践中去。
其一,要切实尊重信教群众的信仰自由。宗教信仰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是维护人民利益、尊重和保护人权的重要体现。我省现有佛教、伊斯兰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五种宗教,信教群众人数7万多人。他们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我们只有坚定不移地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切实尊重和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保护包括宗教界在内的广大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才能把广大信教群众真正团结在党和政府的周围,才能调动和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与主动性,从而把他们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来。
其二,要切实做到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和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本质,是广大人民群众(包括信教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社会事务。针对我省宗教方面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当前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主要任务是:
第一,要切实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建立与完善市县、乡镇、村委会三级宗教工作领导机制和强有力的宗教工作网络;
第二,要建立健全横向贯通、纵向覆盖、设点合理、反应灵敏的宗教信息网络;
第三,要加强宗教立法工作,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把宗教活动真正纳入法制轨道;
第四,要落实宗教工作责任制,做到明确责任,量化管理,增强基层做好宗教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是基于帝国主义曾经长期利用宗教侵略和掠夺中国的历史事实,也是基于对我国广大信教群众意愿的真诚尊重,更是对于我国宪法尊严的坚决维护。由于我省地处祖国的南大门,近年来,境外势力利用宗教对我进行渗透活动日益突出,严重干扰境内的宗教正常秩序。实践证明,对付境外宗教渗透的最有力的武器就是法律,只有运用法治的方式,才能有效地抵御境外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今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宗教事务条例》,是我国宗教事务方面的第一部综合性行政法规,为我们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的管理和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提供了法理依据。《宗教事务条例》还突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的立法宗旨,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具体成果。认真贯彻条例,有利于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抵御境外渗透,维护安定有序的宗教秩序和社会秩序,从而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