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的种类与管理方法(图文)

来源:人民交通出版社  作者:网友提供  编辑:yhn01  Tags:风险  管理  

日期:07-04-06 15:23 

  一、风险
  风险一词常被用于保险合同的保险人承保责任范围的条款之中。
  (一)、定义
  风险是指人们在生产、生活或对某一事项做出决策的过程中,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包括正面效应和负面效应的不确定性。从经济角度而言,前者为收益,后者为损失。
  保险不是对所有的风险进行承保,存在收益性的投机风险一般不能列入可保风险之列,下面从损失的不确定性对风险进行概述。
  风险是一种客观存在,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它的存在与客观环境及一定的时空条件有关,并伴随着人类活动的开展而存在,没有人类的活动,也就不存在风险。
  (二)、风险的组成要素
  风险的组成要素包括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
  1、风险因素
  风险因素是指引起或增加风险事故的机会或扩大损失幅度的原因和条件,是风险事故发生的潜在原因,是造成损失的内在的或间接的原因。如酒后驾车、疲劳驾驶、车辆制动系统有故障等是导致车祸的原因。根据风险的性质,风险因素的分类如下所示。
   物质风险因素:物质风险因素是指有形的,并能直接影响事物物理功能的因素,即某一标的本身所具有的足以引起或增加损失机会和损失幅度的客观原因和条件。如汽车的超速行驶、地壳的异常变化、恶劣的气候、疾病传染、环境污染等道德风险因素道德风险因素是与人的品德修养有关的无形的因素,即是指由于个人不诚实、不正直或不轨企图促使风险事故发生,以致引起社会财富损毁或人身伤亡的原因和条件。如欺诈、纵火、贪污、盗窃等。
  心理风险因素:心理风险因素是与人的心理状态有关的无形的因素,即是指由于人的不注意、不关心、侥幸或存在依赖保险的心理,以致增加风险事故发生的概率和损失幅度的因素。例如,酒后驾车、驾驶有故障车辆、企业或个人投保财产保险后放松对财物的保护措施、投保人身保险后忽视自己的身体健康等。
  2、风险事故
  风险事故是指造成生命、财产损害的偶发事件,是造成损害的外在的和直接的原因,损失都是由风险事故所造成的。风险事故使风险的可能性转化为现实,即风险的发生。如刹车系统失灵酿成车祸而导致人员伤亡,其中,刹车系统失灵是风险因素;车祸是风险事故;人员伤亡是损失。如果仅有刹车系统失灵,而未导致车祸,则不会导致人员伤亡。
  对于某一事件,在一定条件下,可能是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则它成为风险事故。而在其他条件下,可能是造成损失的间接原因,则它便成为风险因素。如下冰雹使得路滑而造成车祸,造成人员伤亡,这时冰雹是风险因素,车祸是风险事故;若冰雹直接击伤行人,则它是风险事故。
  3、损失
  在风险管理中,损失是指非故意的、非预期的和非计划的经济价值的减少,这一定义是狭义损失的定义。显然,风险管理中的损失包括两个方面的条件:一为非故意的、非预期的和非计划的观念;二为经济价值的观念,即经济损失必须以货币来衡量,二者缺一不可。如有人因病使其智力下降,虽然符合第一个条件,但不符合第二个条件,不能把智力下降定为损失。
  广义的损失既包括精神上的耗损,又包括物质上的损失。例如记忆力减退、时间的耗费、车辆的折旧和报废等属于广义的损失,不能作为风险管理中所涉及的损失,因为它们是必然发生的或是计划安排的。
  在保险实务中,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前者是直接的、实质的损失;后者包括额外费用损失、收入损失和责任损失。
  4、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三者之间的关系
  风险是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三者构成的统一体,它们之间存在着一种因果关系,简单表述如下所示:

  (三)、风险的特点
  风险的特点如下所示。
  风险的特点
  风险存在的客观性:地震、台风、洪水、瘟疫、意外事故等,都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它们是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的客观存在。这是因为无论是自然界的物质运动,还是社会发展的规律,都是由事物的内部因素所决定,由超出人们主观意识所存在的客观规律所决定。人们只能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内改变风险存在和发生的条件,降低风险发生的频率和损失幅度,而不能彻底消除风险。
  风险存在的普遍性:自从人类出现后,就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如自然灾害、疾病、伤害、战争等。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力的提高、社会的进步、人类的进化,又产生新的风险,且风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也越来越大。在当今社会,个人则面临生、老、病、死、意外伤害等风险;企业则面临着自然风险、技术风险、经济风险、政治风险等;甚至国家政府机关也面临着各种风险。总之,风险渗入到社会、企业、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无时无处不存在某一风险。
    发生的偶然性:虽然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但就某一具体风险而言,它的发生是偶然的,是一种随机现象。风险也可认为是经济损失的不确定性。风险事故的随机性主要表现为:风险事故是否发生不确定、何时发生不确定、发生的后果不确定  大量风险发生的必然性:个别风险事故的发生是偶然的,而对大量风险事故的观察会发现,其往往呈现出明显的规律性。运用统计学方法去处理大量相互独立的偶发风险事故,其结果可以比较准确地反映出风险的规律性。根据以往大量资料,利用概率论和数理统计的方法可测算出风险事故发生的概率及其损失幅度,并可构造出损失分布的模型,成为风险估测的基础。
  风险的可变性:风险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转化的。这种转化包括:
  (1)、风险量的变化。随着人们对风险认识的增强和风险管理方法的完善,某些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控制,降低其发生频率和损失幅度。
  (2)、某些风险在一定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被消除。
  (3)、新的风险产生。
  二、风险的分类
  风险的分类方法有很多,这里介绍几种与风险管理有密切关系的分类方法。
  (一)、按风险损害的对象分类(如下)
  按风险损害的对象分类
  财产风险:是导致财产发生毁损、灭失和贬值的风险。如房屋有遭受火灾、地震的风险,机动车有发生车祸的风险,财产价值因经济因素有贬值的风险。
  人身风险:是指因生、老、病、死、残等原因而导致经济损失的风险。例如因为年老而丧失劳动能力或由于疾病、伤残、死亡、失业等导致个人、家庭经济收入减少,造成经济困难。生、老、病、死虽然是人生的必然现象,但在何时发生并不确定,一旦发生,将给其本人或家属在精神和经济生活上造成困难。
  责任风险:是指因侵权或违约,依法对他人遭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负的赔偿责任的风险。例如,汽车撞伤了行人,如果属于驾驶员的过失,那么按照法律责任规定,就须对受害人或家属给付赔偿金。又如,根据合同、法律规定,雇主对其雇员在从事工作范围内的活动中,造成身体伤害所承担的经济给付责任。
  信用风险:是指在经济交往中,权利人与义务人之间,由于一方违约或犯罪而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风险。
  (二)、按风险的性质分类(如下)
  按风险的性质分类
  纯粹风险:是指只有损失可能而无获利机会的风险,即造成损害可能性的风险。其所致结果有两种,即损失和无损失。例如交通事故只有可能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危害,而决不会有利益可得。在现实生活中,纯粹风险是普遍存在的,如水灾、火灾、疾病、意外事故等都可能导致巨大损害。但是,这种灾害事故何时发生,损害后果多大,往往无法事先确定,于是,它就成为保险的主要对象。人们通常所称的“危险”,也就是指这种纯粹风险。
  投机风险:是指既可能造成损害,也可能产生收益的风险,其所致结果有3种:损失、无损失和盈利。例如,有价证券,证券价格的下跌可使投资者蒙受损失,证券价格不变无损失,但是证券价格的上涨却可使投资者获得利益。还如赌博、市场风险等,这种风险都带有一定的诱惑性,可以促使某些人为了获利而甘冒这种损失的风险。在保险业务中,投机风险一般是不能列入可保风险之列的。
  收益风险:是指只会产生收益而不会导致损失的风险,例如接受教育可使人终身受益,但教育对受教育的得益程度是无法进行精确计算的,而且,这也与不同的个人因素、客观条件和机遇有密切关系。对不同的个人来说,虽然付出的代价是相同的,但其收益可能是大相径庭的,这也可以说是一种风险,有人称之为收益风险,这种风险当然也不能成为保险的对象。
  (三)、按损失的原因分类(如下)
  按损失的原因分类
  自然风险:是指由于自然现象或物理现象所导致的风险。如洪水、地震、风暴、火灾、泥石流等所致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风险。
  社会风险:是由于个人行为反常或不可预测的团体的过失、疏忽、侥幸、恶意等不当行为所致的损害风险。如盗窃、抢劫、罢工、暴动等。
  经济风险:是指在产销过程中,由于有关因素变动或估计错误而导致的产量减少或价格涨跌的风险等。如市场预期失误、经营管理不善、消费需求变化、通货膨胀、汇率变动等所致经济损失的风险等。
  技术风险:是指伴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方式的改变而发生的风险。如核辐射、空气污染、噪声等风险。
  政治风险:是指由于政治原因,如政局的变化、政权的更替、政府法令和决定的颁布实施,以及种族和宗教冲突、叛乱、战争等引起社会动荡而造成损害的风险。
  法律风险:是指由于颁布新的法律和对原有法律进行修改等原因而导致经济损失的风险。
  (四)、按风险涉及的范围分类(如下)
  按风险涉及的范围分类
  特定风险是指与特定的人有因果关系的风险。即由特定的人所引起,而且损失仅涉及个人的风险。例如,盗窃、火灾等都属于特定风险。
  基本风险:是指其损害波及社会的风险。基本风险的起因及影响都不与特定的人有关,至少是个人所不能阻止的风险。例如,与社会或政治有关的风险,与自然灾害有关的风险,都属于基本风险。
  特定风险和基本风险的界限,对某些风险来说,会因时代背景和人们观念的改变而有所不同。如失业,过去被认为是特定风险,而现在认为是基本风险。
  三、风险的管理方法
  (一)、可保风险
  可保风险或称可保危险,是指保险人可以接受承保的风险。如上所述,风险有很多种,但并不是说所有的风险都是可以通过保险进行转嫁并取得保障的。从保险就是保障危险这一点来说,保险实际上只是对纯粹风险进行保险,给予补偿,其中包括由自然、社会等各种原因引起的财产、人身、责任、信用等方面属于纯粹风险性质的风险所导致的损失。在通常情况下,保险人接受承保的风险还必须具有一定的条件,主要有:
  1、不是投机性的
  保险人承保的风险,只能是仅有损失可能而无获利机会的风险,即属纯粹风险性质的风险。
  对于类似股票买卖,投资者既有因股票价格下跌而亏损的可能,又有因股票价格上涨而盈利的机会的投机风险,保险人是不承保的。
  2、损失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量的
  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其转嫁风险和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都是以一定的货币量计算的。因此,凡是不能以货币计量的风险损失,就不能成为可保风险。但是在保险中,对人身伤残或死亡的风险,则是一个例外,虽然,一个人的伤残程度或死亡所蒙受的损失是难以用金钱来计算的,然而,在保险业务中,却都可以通过订立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来确定,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人身伤残或死亡所带来的损失,也是可以由货币来计量的,人身伤亡的风险也可视作可保风险。
  3、必须是具有偶然性和不可预知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