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危险的种类与特征(图文)

来源:人民交通出版社  作者:网友提供  编辑:yhn01  Tags:危险  特征  

日期:07-04-06 15:15 

  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无论何时、无论何地人们都可能面临各种各样的危险,如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疾病、偷盗、战乱、人身意外伤亡等。危险无时不有,无处不在,是普遍的客观存在。
  保险离不开危险,危险的存在是人们进行保险的前提条件。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往往把危险和风险视作同义词,“危险又称风险”的提法也常见于有关的保险著作中,这种提法是有误的。实际上,危险与风险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一、危险的概念与特征
  (一)危险的概念
  危险是指导致意外损失发生的灾害事故的不确定性,即在特定期间,特定客观情况下,导致损失的事件是否发生、何时发生、损失的范围和程度的不可预见性和不可控制性。它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是危险的不确定性;其二是危险事件的发生给人类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不确定性。
  危险是发生损失及其程度的不确定性。危险的后果是发生损失,是产生保险的前提和根源。
  保险中的危险损失是未来的,不是过去的或现在已经存在的损失。损失的程度有大有小,但损失是否发生,在何时发生、何地发生,损失程度的大小和由谁来承担这种损失都是不确定的。
  (二)危险的特征
  普遍性:危险是普遍存在的
  客观性:危险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
  转化性:危险在特定的条件下是可以转化的
  规律性:危险的发生和后果是有一定规律的
  1、危险是普遍的客观存在
  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不论何人,无论何时、何地都可能面临如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疾病、偷盗、战乱、人身意外伤亡等各种各样的危险,危险是普遍的客观存在。
  2、危险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
  危险是独立于人们的主观意识之外的客观存在,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但与人类社会的利益直接相关。例如,自然界自身运动本是一种客观现象,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本无危险可言,然而,当其对人们的生命财产造成损害时即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等),才对人类构成威胁,成为一种危险。
  3、危险在特定的条件下是可以转化的
  危险的发生,后果的程度,可以随着条件的改变、人们认识的深入、治理水平的提高和管理措施的完善而发生变化。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环境的改变,人们面临的某些危险可能消失,而随之新的危险又可能产生。例如,人类使用油灯照明时,面临着打翻油灯而引发火灾的危险,随着科学的发展,人类照明由电灯代替了油灯,这种危险不存在了,但是又产生了电给人类带来的新的危险,触电身亡、因电引发的火灾时有发生。因此,危险在一定的条件下是可以转化的。
  4、危险的发生和后果具有一定的规律性
  危险虽然是一种普遍的客观存在,发生损失及其程度具有不确定性,但是它可以通过科学的数理计算,找出其产生的规律,并据以测定种种危险发生的概率以及造成损失程度的大小及其波动性。海因里希通过对工业意外事故的研究发现了工业事故发生的频率和损失程度的关系。
  总之,在人类的生活和生产活动中,危险无时不有、无处不在,给人们造成严重威胁,人们就必然产生对危险进行识别、防范和控制的愿望,也就是要求对危险进行管理。危险的这些特征,不仅决定了危险是保险的前提和根源,而且成为危险管理和为转移危险损失而制定科学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办法的客观依据。
  二、危险的种类
  应用安全标准的目的在于减少由于下列各种危险造成伤害或危害的可能性:电击、与能量有关的危险、着火、与热有关的危险、机械危险、辐射、化学危险。
  (一)电击
  电击是由于电流通过人体而造成的,其引起的生理反应取决于电流值的大小和持续时间及其通过人体的路径。电流值取决于施加的电压以及电源的阻抗和人体的阻抗。人体的阻抗依次取决于接触区域的湿度及施加的电压和频率。大约0.5mA的电流就能在健康的人体内产生反应,而且这种不知不觉的反应可能会导致间接的危害。电流再大些,就会产生直接的影响,例如,烧伤或心室的纤维性颤动。
  在干燥条件下,相当于人的一只手的接触面积上,峰值电压高达42. 4V或直流电压高达60V的稳态电压,一般不认为是危险电压。但是,对使用时必须接触的或用手操作的裸露零部件,则应使其处于零电位,或者对其采取适当的隔离。
  有些设备预定要与电话和其他外部网络连接,而有些通信网络工作时信号(如声音或振铃)叠加在稳定的直流电压上,其总和将超过上述的稳态电压值;而电话公司的维修人员经常直接用手操作这种电路的零部件,但并未导致严重伤害,这是因为使用的是有节奏的振铃信号,而且由维修人员用手操作的裸露导体的接触区域通常是有限的。但是,使用人员可接触零部件的区域和接触零部件的可能性应进一步限制(如通过零部件的形状和放置位置)。
  为了防止使用人员遭到电击,通常要具有两级保护。因此,设备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和在单一故障(包括随之引起的其他故障)状态下运行都不会引起电击危险。然而,附加的保护措施(如保护接地或附加绝缘)不能用来取代设计完好的基本绝缘,或降低对基本绝缘的要求。
  可能造成危险的原因及减小危险的方法示例:
  (1)、接触正常情况下带危险电压的裸露零部件。用固定的或锁紧的盖、安全联锁装置等防止使用人员接触带危险电压的零部件;使可触及的带危险电压的电容器放电。
  (2)、正常情况下带危险电压的零部件和可触及的导电零部件间的绝缘被击穿。采用基本绝缘并把可触及的导电零部件和电路接地,这样,由于过流保护装置在规定时间内断开发生低阻抗故障的零部件,使接触危险电压的可接触性受到限制;或者在零部件间安装一个与保护地相连的金属屏蔽,或者在零部件间采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以使可触及零部件间的绝缘不会被击穿。
  (3)、接触与峰值电压超过42.4V或直流电压超过60V的通信网络连接的电路。限制这种电路的可触及性和接触区域,把它们与未接地的、接触不受限制的零部件隔离开。
  (4)、使用人员可触及绝缘被击穿。使用人员可触及的绝缘应有足够的机械强度和电气强度以减少与危险电压接触的可能性。
  (5)、从带危险电压的零部件流向可触及零部件的接触电流(泄漏电流), 或保护接地连接失效。接触电流可包括接在一次电路和可触及零部件之间的电磁兼容(EMC)滤波元件所产生的电流。把接触电流限制在规定值内,或提供更可靠的保护接地连接。
  (二)、与能量有关的危险
  大电流电源或大电容电路的相邻电极间短路时,可能导致引起下述的危险:
  (1)燃烧;
  (2)起弧;
  (3)溢出熔融金属。
  就此而论,甚至接触带安全电压的电路也可能是危险的。
  减小这种危险的方法包括:
  (1)隔离;
  (2)屏蔽;
  (3)使用安全联锁装置。
  (三)、着火
  正常工作条件下过载,元件失效,绝缘击穿或连接松动都可能产生导致危险的过高温度。但是,应保证设备内着火点产生的火焰不会蔓延到火源近区以外,也不会对设备的周围造成损害。
  减小这种危险的方法包括:
  (1)提供过流保护装置;
  (2)使用符合要求的适当燃烧特性的结构材料;
  (3)选择的零部件、元器件和消耗材料能避免产生可能引起着火的高温;
  (4)限制易燃材料的用量;
  (5)把易燃材料与可能的点燃源屏蔽或隔离;
  (6)使用防护外壳或挡板,以限制火焰只在设备内部蔓延;
  (7)使用合适的材料制作外壳,以减小火焰向设备外蔓延的可能性。
  (四)、与热有关的危险
  正常工作条件下的高温可能导致引起下述的危险:
  (1)接触烫热的可触及零部件引起灼伤;
  (2)绝缘等级下降或安全元器件性能降低;
  (3)引燃可燃液体。
  减小这种危险的方法包括:
  (1)采取措施避免可触及零部件产生高温;
  (2)避免使温度高于液体的引燃点;
  (3)如果不可避免接触烫热的零部件,提供警告标识以告诫使用人员。
  (五)、机械危险
  可能导致危险的原因是:
  (1)尖锐的棱缘和拐角;
  (2)可能潜在地引起危害的运动零部件;
  (3)设备的不稳定性;
  (4)内爆的阴极射线管和爆裂的高压灯产生的碎片。
  减小这种危险的方法包括:
  (1)倒圆尖锐的棱缘和拐角;
  (2)配备防护装置;
  (3)使用安全联锁装置;
  (4)使落地式设备有足够的稳定性;
  (5)选择能抗内爆的阴极射线管和耐爆裂的高压灯;
  (6)在不可避免接触时,提供警告标识以告诫使用人员。
  (六)、辐射
  设备产生的某种形式的辐射会对使用人员和维修人员造成危险,辐射可以是声频辐射,射频辐射,红外线辐射,紫外线和电离辐射,高强度可见光和相干光(激光)辐射。
  减小这种危险的方法包括:
  (1)限制潜在辐射源的能量等级;
  (2)屏蔽辐射源;
  (3)使用安全联锁装置;
  (4)如果不可避免暴露于辐射危险中,要提供警告标识以告诫使用人员。
  (七)、化学危险
  接触某些化学物品或吸入它们的气体和烟雾可能会造成危险。
  减小这种危险的方法包括:
  (1)避免使用在预定的和正常条件下使用设备时由于接触或吸入可能造成伤害的堆积的和消耗性的材料;
  (2)避免可能产生泄漏或气化的条件;
  (3)提供警告标识以告诫使用人员危险。
  三、道路交通事故
  随着物质文明的发展,人们面临的危险也随着各种先进的生产工具和消费商品的出现而不断地增加。“车祸猛于虎”、“车轮下的战争”就是人们对道路交通意外事故的形象描述,根据全球各交通和警察部门的统计,2003年全世界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为50万人。其中,我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为10.4万人,居世界第一。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在全国总死亡人数中排在脑血管、呼吸系统、恶性肿瘤、心脏病、损伤与中毒以及消化系统疾病之后,已成为第7号杀手。
  据资料报道:2004年1月份,全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受理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47910起,事故共造成9217人死亡、35046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2.6亿元。表12列举了2004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重特大交通事故。
  2004年1月1日以来的重特大交通事故表

表1

表2

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