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程序
(一)、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承保实务
1、展业
1)、展业准备:
(1)、学习掌握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基本知识。
(2)、进行市场调查并选择合适的保险对象。
1、调查与分析本区域内银行、汽车生产商、销售商和社会大众对消费信贷的态度,合理预测市场发展前景。
2、调查分析与预测个人和法人对汽车消费贷款的实际购买力、参与程度以及当地的汽车年销售量等情况。
3、了解银行、销售商、购车人对保险的态度、需求及希望与保险公司合作的方式。
4、调查分析实施消费贷款售车的车型、销售价格及变化趋势。
(3)、同选定的银行、销售商、公证机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等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各方的职责、权利及义务。
(4)、展业材料准备与培训。根据合作协议,向有关合作方及时提供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条款、费率规章、投保单及其他有关资料。对银行与销售商的相关业务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掌握保证保险的有关规定,能够指导投保人正确填写投保单。
2)、展业宣传。备齐保险条款与相关资料以后,向银行、汽车生产商、销售商和贷款购车人做好宣传。重点宣传保证保险的特点、优势及本公司的网络优势、技术优势、实力水平、信用优势和服务优势。
2、受理投保
1)、指导填写投保单:
(1)、业务人员应依法履行告知义务,按照法律所要求的内容对条款及其含义进行告知,特别对条款中的责任免除事项、被保险人的义务,以及其他容易引起争议的部分,应予以解释和说明。
(2)、业务人员应提示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特别是对可能涉及保险人是否同意承保或承保时需要特别约定的情况应详细询问。
(3)、业务人员在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时,应要求其按照保证保险条款的规定提供必需的证明材料。
2)、收取投保单及其相关资信证明并初步审核。业务人员应对填写完整的投保单和所附的资信证明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必要时要调查核实;对于审核无误的投保单,由业务负责人签署“拟同意承保”意见后交投保人。如果合作协议有明确规定,可直接交给银行或销售商。业务人员对投保单初步审查的内容包括:
(1)、审核证明文件或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银行指定的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
(2)、在审核时,对于存在疑点或证明材料有涂改、伪造等痕迹的,应通过派出所、居委会或开户银行予以核实。必要时可以通过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问询表予以落实,并让消费贷款购车人确认后,附贴在投保单上。
3、核保
核保的内容包括:
(1)、对受理投保单时初步审查的有关内容进行复核。
(2)、审核投保单的保险金额是否符合条款规定,投保人购车的首付款是否符合规定。
(3)、审核贷款合同和购车合同是否合法并真实有效,银行与销售商在办理消费贷款和购车手续时,是否按照规定严格把关。
(4)、审核投保人是否按照条款的规定为消费贷款所购的车辆办理了规定内容的保险。
(5)、审核贷款协议是否明确按月、按季分期偿还贷款,不得接受1年1次的还款方式。
(6)、审核投保人是否按照与银行签订的抵押、质押或保证意向书,办理了有关抵押、质押或保证手续。
(7)审核投保人所购车辆的用途与还款来源。
对上述核保内容审核以后,应签署核保意见,明确是否同意承保,或是否需要补充材料以及是否需要特别约定等。
如果核保后同意承保,应将贷款合同、购车合同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一套留存。
4、缮制保险单证
业务人员根据核保意见缮制保险单证:
(1)、缮制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保单,保险期限应长于贷款期限,保险金额不得低于贷款金额。
(2)、根据贷款金额、贷款期限等正确选择费率并计算保险费。
(3)、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不单独出具保险证,但为明示需要,应在车辆基本险与附加险的保险证上标注“保证保险”字样。
(4)、复核人员按照规定程序和内容,对保险单证进行复核并签章。
(5)、收取保险费:财务人员按照保单核收保险费并出具保险费收据。投保人应一次交清保证保险的保险费。
(6)、签发保险单证:保险费收取后,业务人员在保险单证上加盖公章,将保险单正本交被保险人。
(7)、归档管理:保险单副本一联交投保人,一联交财务,剩下一联连同保费收据业务联、复印的贷款合同、购车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等资料整理归档。
(二)、保险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
1、合同变更
(1)变更事项:包括变更保险期限、变更购车人住址和电话,或购车单位联系地址、银行账户及联系电话、变更其他不影响车辆还款和抵押物登记的事项。
(2)、变更申请。购车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变更事项,应及时提出申请。
(3)、办理批改。在办理批改时,应注意审核批改事项是否将产生意外风险,从而决定是否接受批改申请。
2、合同终止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则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合同终止:
(1)、贷款购车人提前偿还所欠贷款。
(2)、贷款所购车辆因发生车辆损失险、盗抢险或自燃损失险等车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全损事故获得保险赔偿,并且赔款足以偿还贷款的。
(3)、因履行保证保险赔偿责任。
(4)、保证保险期满。
3、合同解除
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保险合同将被解除:
(1)、投保人违反保险法或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保险人可以发出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2)、被保险人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消费贷款规定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3)、投保人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出解除合同。
(4)、投保人未按期足额缴纳汽车保险保费,且被保险人未履行代缴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解除合同的事由。
4、办理收退费
(1)经保险人同意延长保险期限的,根据延长后的实际期限选定费率,补收保险费。
(2)、投保人提前清偿贷款,按照实际还贷时间按月计算保险费,多收部分退还投保人。
(3)、贷款所购车辆因发生车辆损失险、盗抢险或自燃损失险责任范围内的全损事故获得保险赔偿,并且已优先清偿贷款的,保证保险合同终止,并退还从清偿贷款之日至保证保险合同期满的全部保险费。
(三)、保证保险的理赔
1、接受报案
1)、接受报案人员在接到报案时,应按照本书第七章的报案部分要求,对报案人进行询问,并填写《报案记录》,通知业务人员。
2)、业务人员根据报案记录,尽快查阅承保记录,将符合理赔的案件登入《保证保险报案登记簿》。
3)、业务人员在接受报案的同时,需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申请书》和《索赔须知》。并指导其详细填写《索赔申请书》。同时向被保险人收取下述原始单证:
(1)、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保单和汽车保险单正本;
(2)、《汽车消费贷款合同》(副本);
(3)、《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
(4)、被保险人签发的《逾期款项催收通知书》;
(5)、未按期付款损失清单。
2、查抄底单
业务人员根据出险通知,应尽快查抄出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保单与批单、汽车保险的保险单与批单,并在所抄单证上注明抄单时间和出险内容。
3、立案
(1)、业务人员应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初步分析,提出是否立案的意见与理由,报业务负责人。
(2)、业务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3)、业务人员根据负责人的意见办理立案或不立案的手续。立案的,应在汽车保险单上做出标记;不予立案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被保险人。
4、调查
1)、调查要求。调查工作必须双人进行,应着重第一手材料的调查。所有调查结果应做出书面记录。
2)、调查方式与重点:
(1)、对已经掌握的书面材料进行分析,确认被保险人提供的书面材料是否全面真实。
(2)、向被保险人取证,了解投保人逾期未还款的具体原因,被保险人催收还款的工作情况。
(3)、向个人投保人的工作单位或所在居委会(村委会)调查,了解投保人收入变动情况;向法人投保人的上级单位或行政主管部门了解其经营情况。
(4)、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抵押物的当前状况。
(5)、通过其他途径调查,并结合以上调查结果,明确是否存在条款所载明的责任免除事项,投保人、被保险人是否有违反条款规定义务的行为。
5、制作调查报告
调查人员在调查结束后应写出调查报告,全面详细地记录调查结果并作出分析。
6、确定保险责任
业务人员应根据调查报告和收集的有关材料,依照条款和有关规定,全面分析,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形成处理意见后报地市级分公司车险部门审定,拒赔案件应逐级上报省级公司审定。
7、抵押物处理
(1)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应及时通知被保险人做好抵押物处理的准备工作。
(2)保险人应与被保险人、投保人(抵押人)共同对抵押物进行估价,或共同委托第三人进行估价。所估价值由各方同意后,签订《估价协议书》。协议书所确定的金额为处理抵押物的最低金额。
(3)被保险人按照《估价协议书》规定处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用于偿还欠款。
(4)被保险人不能处分抵押物的,应对投保人提起诉讼,抵押物的抵押权转归保险人,保险人应会同被保险人办理抵押权转移地各项手续。
8、赔款理算
理赔人员根据前述条款的规定,依据调查报告、索赔通知书和估价协议等有关材料进行赔款理算。具体计算如下:
(1)、抵押物已由被保险人处理的:
赔款=(保险金额-已偿贷款-抵押物的处分金额)×80%
(2)、抵押物抵押权转归保险人的:
赔款=(保险金额-已偿贷款)×80%
(3)、抵押物灭失且不属于汽车保险赔款责任,且投保人未提供新的抵押物的,保险费也按照上式计算。
上述公式中的“已偿贷款”,不包括投保人已经偿还的贷款利息;“抵押物的处分金额”是指抵押物处分后,被保险人实际得到的金额,即扣除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投保人以其所购车辆作为贷款抵押物,因逾期来还款车辆依抵押合同被处分后,投保人为其投保的汽车保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被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为投保人办理汽车未了责任期保险费的退费手续。
贷款所购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盗抢险,以及自燃损失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全损事故后,汽车保险的被保险人应得到的赔款,应优先用于偿还汽车消费贷款。此时,汽车保险的理赔人员,应书面通知贷款银行向保险公司提出“优先偿还贷款申请”,并书面通知汽车保险的被保险人,要按照合同的规定将赔款优先用于偿还贷款。优先偿还的范围仅限于所欠的贷款本金。优先偿还贷款后的赔款余额应交汽车保险的被保险人。赔款优先清偿贷款后,保证保险合同即行终止。保险人应按照本实务规程中关于收退费的规定,为投保人办理保证保险未了责年期保险费的退费手续。
9、缮制赔款计算书
计算完赔款以后,要缮制赔款计算书。赔款计算书应该分险别、项目计算,并列明计算公式。赔款计算应尽量用计算机出单,应做到项目齐全、计算准确。手工缮制的,应确保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
业务负责人审核无误后,在赔款计算书上签署意见和日期,然后送交核赔人员。
10、核赔
核定赔款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审核单证:
(1)、审核被保险人提供的单证、证明及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有无涂改、伪造等。
(2)、审核经办人员是否规范填写有关单证,必备的单证是否齐全等。
(3)、审核相关签章是否齐全。
2)核定保险责任。主要审核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3)审核赔付计算。审核赔付计算是否准确。属于本公司核赔权限的,审核完成后,核赔人员签字并报领导审批。属于上级公司核赔的,核赔人员提出核赔意见,经领导签字后报上级公司核赔。在完成各种核赔和审批手续后,转入赔付结案程序。
11、结案登记与清分
(1)、业务人员根据核赔的审批金额填发《赔款通知书》及赔款收据;被保险人在收到《赔款通知书》后,在赔款收据上签章;财会部门即可支付赔款。在被保险人领取赔款时,业务人员应在保险单正、副本上加盖“××××年××月××日出险,赔款已付”字样的印章。
(2)、赔付结案时,应进行理赔单据的清分。一联赔款收据交被保险人;一联赔款收据连同一联赔款计算书送会计部门作付款凭证;一联赔款收据和一联赔款计算书或赔案审批表,连同全案的其他材料作为赔案案卷。
(3)、被保险人领取赔款后,业务人员按照赔案编号,输录《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赔案结案登记》。
12、理赔案卷管理
理赔案卷要按照一案一卷整理、装订、登记、保管。赔款案卷应单证齐全,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一般的保证保险的理赔案卷单证包括赔款计算书、赔案审批表、出险通知书、索赔申请书、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单及批单的抄件、抵押合同、调查报告、估价协议书、权益转让书,以及其他有关的证明与材料等。
(四)、客户回访服务与统计分析
1、客户回访
(1)、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要指定专人负责,对客户应每半年回访一次,做好跟踪服务,及时掌握购车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需求与动态。
(2)、要建立客户回访、登记制度,实行一车一户管理制,及时记录还款情况。
(3)、建立与银行保持定期联络制度;协助银行做好消费贷款还款跟踪服务。
(4)、建立消费贷款购车人与所购车辆档案,内容包括购车人的基本资信情况、车辆使用情况。
安全驾驶记录、保险赔款记录、还款记录等。
2、统计分析
(1)、按期做好不同车型、不同车辆价格范围、不同职业与地域的购车人、不同销售商、银行等方面的专项量化分析,报上级公司。
(2)、各省级分公司对专项统计的业务报表和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经营情况分析,应按照季度上报总公司,由总公司上报中国保监会。
三、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探讨
1、保证保险业务有着巨大的市场前景
据估计,2002年全国汽车保险费达420亿元,比去年同比增长13.5%。而到2005年,我国有购车能力的家庭估计将达到4200万户。这对于开办汽车消费贷款的金融机构来说,无疑潜伏着巨大的市场份额。因而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理应存在着巨大的增长空间。
2、目前保证保险业务面临着高风险
汽车消费贷款保险在给保险公司带来收益的同时,也使保险公司面临着高风险的冲击。一来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尚未建立,而保险公司根本出就无力负载一个庞大的资信评估部门,所以保险公司无法掌握和控制个人的资信,且其目前的资信调查质量也大打折扣。二来目前的风险模式本身存在着缺陷,由保险公司承担了主要的甚至是全部的责任。此外,保险公司在汽车保证保险业务管理工作中,对贷前(个人资信水平调查与评价)贷中(个人信用状况监控)贷后(个人信用风险处置)管理普遍存在不足。再者,汽车不断降价,一跌则是好几万的幅度,对汽车消费贷款保险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因为贷款人与其以多于新车的费用去还贷,还不如恶意欠贷。加上贷款人提前还贷,付给汽车经销商的手续费不能退还,还得退还保费。
3、保险公司应面对现实采取相应措施
(1)、须建立独立的资信审查机构,对投保人的资信直接审批。
(2)、可以采取多种渠道与银行合作,以提高银行方面控制贷款风险的积极性。
(3)、提高服务质量,树立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优质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