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个人大宗消费对象汽车,越来越多地通过汽车消费贷款业务走入千家万户。
银行为了有效化解风险,对保险公司提供的机动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需求大幅提高。
一、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相关管理
随着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迅速增长及市场规模的扩大,贷款风险问题已成为商业银行日益重视的一道课题。为此,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推出,是帮助银行有效锁定风险,为保险公司创造新的效益增长点,使贷款购车居民方便借款,得以尽享金融便利服务的一件好事。
(一)、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基本知识
1、基本概念
1)、投保人:汽车消费贷款投保人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与被保险人订立《汽车消费贷款合同》,以贷款购买汽车的中国公民、企业、事业单位法人。
2)、被保险人:汽车消费贷款被保险人指为投保人提供贷款的国有商业银行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
3)、保险责任事故:投保人逾期未能按《汽车消费贷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偿还欠款满一个月的,视为保险责任事故发生。
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6个月,投保人不能履行规定的还款责任,保险人负责偿还投保人的欠款。但是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免除相应责任:
(1)、由于下列原因造成投保人不按期偿还欠款,导致被保险人的贷款损失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政府征用、核爆炸、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2)、因投保人的违法行为、民事侵权行为或经济纠纷致使其车辆及其他财产被罚没、查封、扣押、抵债及车辆被转卖、转让;
3)、因所购车辆的质量问题及车辆价格变动致使投保人拒付或拖欠车款。
(2)、由于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提供的材料审查不严或双方签定的《汽车消费贷款合同》及其附件内容进行修订而事先末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导致被保险人不能按期收回贷款的损失。
(3)、由于投保人不履行《汽车消费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义务而致的罚息、违约金,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
1)、汽车消费贷款保险期限是从投保人获得贷款之日起,至付清最后一笔贷款之日止,但最长不得超过《汽车消费贷款合同》规定的最后还款日后的1个月。
2)、汽车消费贷款保险金额为投保人的贷款金额(不含利息、罚息及违约金)。
3、相关方义务
1)、投保人义务:投保人必须在本合同生效前,履行以下义务:
(1)、一次性缴情全部保费;
(2)、必须依法办理抵押物登记;
(3)、必须按中国人民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为抵押车辆办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自燃险等保险,且保险期限至少比汽车消费贷款期限长6个月,不得中断或中途退保。
2)、被保险人义务:
(1)、被保险人发放汽车消费贷款对象必须为贷款购车的最终用户。
(2)、被保险人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严格审查投保人的资信情况,在确认其资信良好的情况下,方可同意向其贷款。
资信审查时应向投保人收取以下证明文件,并将其复印件提供给保险人,内容包括:个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原件,工作单位人事及工资证明或居委会出具的长期居住证明;法人的营业执照、税务资信证明等。
(3)、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做好欠款的催收工作和催收记录。
(4)、被保险人与投保人所签订的《汽车消费贷款合同》内容如有变动,须事先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
(5)、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赔偿的同时,应将其有关追偿权益书面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投保人追偿欠款。
(6)、被保险人不履行上述规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不承担赔偿责任。
4、赔偿处理
1)、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时,被保险人应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如属刑事案件,应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2)、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先行处分抵押物抵减欠款,抵减欠款不足部分由保险人按本条款赔偿办法予以赔偿。被保险人索赔时如不能处分抵押物,应向保险人依法转让抵押物的抵押权,并对投保人提起法律诉讼。
3)、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有效单证:
(1)、索赔申请书;
(2)、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和汽车保险保单正本;
(3)、《汽车消费贷款合同》(副本);
(4)、《抵押合同》;
(5)、被保险人签发的《逾期款项催收通知书》;
(6)、未按期付款损失清单;
(7)、保险人根据案情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在符合规定的赔偿金额内实行20%的免赔率。
5)、关于抵押物的处分及价款的清偿顺序按《抵押合同》的规定处理。
5、其他事项
(1)、本保险合同生效后,不得中途退保。
(2)、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从通知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当日起6个月内不向保险人提交规定的单证,或者从保险人书面通知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3)、在汽车发生全损后,投保人获得的汽车保险赔偿金应优先用于偿还汽车消费贷款。
(4)、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因本保险项下发生的纠纷和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除事先另有约定外,诉讼应在保险人所在地进行。
(5)、费率规章:投保人所买保险的保险期限和费率表111所示:
投保人所交保险费按下式计算: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其中,保险期限不足6个月,按6个月计算,费率为0.5%;保险期限超过6个月不满1年,按1年计算,即费率为1%。
例如:保险期限为2002年4月1日至2003年7月1日,保险期限为1年3个月,则
保险期限按1年6个月计算,费率为1%+0.5%,即1.5%;保险期限为2002年4月1日至2005年11月1日,保险期限为2年7个月,则保险期限按3年整计算,费率为2%+1%,即3%。
(二)、汽车分期付款售车信用保险条款基本知识
分期付款售车是我国汽车销售行业采取的多种汽车销售方式之一,为确保汽车销售商开展的分期付款销售汽车业务的顺利进行,也为了让保险业适应当前国内汽车销售的新变化,寻找新的车险业务增长点,我国设立了汽车分期付款售车信用保险这一特别约定保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98年颁布了现行的汽车分期付款售车信用保险条款试用条款。
1、保险双方界定
1)、投标保人、被保险人:汽车分期付款售车信用保险的投标保人、被保险人是分期付款的售车人。
2)、担保人:汽车分期付款售车信用保险的担保人指按照被保险人的要求,接受分期付款购车人的请求,为分期付款购车人所欠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者。
2、保险责任与责任除外
1)、购车人在规定的还款期限到期3个月后未履行或仅部分履行规定的还款责任,保险人负责偿还该到期部分的欠款或其差额。
2)、如购车人连续两期未偿还到期欠款,保险代购车人向被保险人清偿第1期欠款后,于第2期还款期限到期3个月后,向被保险人清偿购车人所有的欠款。
3)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购车人不按期偿还欠款,导致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战争、军事行动、核爆炸、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2)、因购车人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经济纠纷致使其车辆及其他财产被罚没、查封、扣押、抵债;
(3)、因所购车辆的质量问题致使购车人拒付或拖欠车款;
(4)、因车辆价格变动致使购车人拒付或拖欠车款;
(5)、被保险人对购车人资信调查的材料不真实或售车手续不全;
(6)、被保险人在分期付款售车过程中的故意和违法行为。
3、保险期限和保险金额及相关费率
1)、保险期限:保险期限是从购车人支付规定的首期付款日起,至付清最后一笔欠款日止,或至该份购车合同规定的合同期满日为止,二者以先发生为准,但最长不超过3年。
2)、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为购车人首期付款(不低于售车单价的30%)后尚欠的购车款额(含资金使用费)。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3)、保险费率:汽车分期付款售车信用保险的保险费率表112所示:
4)、赔偿处理
(1)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时,被保险人应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如属刑事案件,应同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2)被保险人索赔时应交回抵押车辆,由保险人按本条款第23条和第24条办法处分抵押物抵减欠款,抵减欠款不足部分由保险人按本条款赔偿办法予以赔偿。
(3)若被保险人无法收回抵押车辆,应向担保人追偿,若担保人拒绝承担连带责任时,被保险人就提起法律诉讼。
(4)被保险人索赔时,根据出险情况,提供以下有效证明文件:索赔申请书(应注明购车人未履行按期偿还余款和担保人未履行连带责任的原因、索赔金额及其计算方法);分期付款购车合同;保单正本;被保险人签发的《逾期款项催收通知书》;未按期付款损失清单;代收款银行提供的代收款情况证明;向担保人发出的索赔文件;县及县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立案证明;法院受理证明;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或裁决书;保险人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5)、在下列情况下,每车实行免赔。
在第1种保险责任情况下:
赔款金额=当期应付购车款或差额×(1-20%)
在第2种保险责任情况下:
赔款金额=逾期款收回欠款金额×(1-20%)
6)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赔偿的同时,应将其有关追偿权益书面转让给保险人,并积极主动协助保险人向购车人或担保人追偿欠款。
5、被保险人义务
(1)、被保险人应要求购车人提供具有担保资格的担保人,并以所购汽车作为抵押。
(2)、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购销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有关必备合同的规定。
(3)、被保险人应严格审查购车人和担保人的资信情况,在确认其资信良好的情况下,方可按分期付款方式销售车辆。
资信审查时向购车和担保人收取以下证明文件,并予以登记,内容包括:个人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原件;工作单位人事及工资证明或居委会出具的长期居住证明;法人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营业场所证明,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单位的开户行、户名及账号,银行及税务资信证明等等。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上述证明文件。
(4)、被保险人应按时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5)、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分期付款购买汽车合同》中的责任和义务,经常检查分期付款合同的执行情况,做好欠款的催收工作和催收记录,对保险人提出的防损建议,应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
(6)、被保险人的《分期付款购买汽车合同》如有变动,须事先征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改变经营方式如对购车人分期付款产生较大影响,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7)、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规定的各项义务,保险人有权终止保险合同或拒绝赔偿。
6、追偿及抵押物处分
1)、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之后,即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行使对购车人的追偿权利,包括接管为被保险人债权而设计的任何抵押物。
2)、保险人有权按下列任一种方式处分抵押物:拍卖、转让、兑现或其他合理的方式。
3)、抵押物经处分后,按下列顺序分配价款:
(1)、支付处分费和税金;
(2)、清偿被保险人应得款项;
(3)、清偿保险人应得的所有款项;
(4)、如上述款项仍有余额,该余额应归还购车人。如上述款项不足清偿欠款,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保险人向购车人追偿。
7、其他事项
(1)、对超出保险金额或保险期限的任何欠款,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保险人对购车人因未能按期履行主合同引起的罚息和违约金不承担赔偿责任。
(3)、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从通知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当日起3个月内不向保险人提交规定的单证,或者从保险人书面通知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4)、保险人赔偿后,若发现是属于被保险人的欺骗等行为造成保险人错赔的,保险人有权追回赔款。
(5)、本保险一经承保,投保不得中途退保。
(6)、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本条款项下发生的纠纷和争议。如协商不成,可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解、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除事先另约定外,仲裁或诉讼应在保险人所在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