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级储备粮财务管理,完善省级储备粮管理制度,根据《海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琼府办[2002]6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储备粮的承储企业由省粮食主管部门会同省计划、财政、农业发展银行择优确定后,下达储备计划。承储企业必须按计划落实储备任务,入库的储备粮必须是本年度生产的新粮,达到国标中等(含)以上质量标准。
第三条:省级储备粮实行计划轮换和动态管理,承储企业按规定标准补助包干,省级储备粮轮换发生的损耗和价差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负,并要求同质同量补充库存。
符合下列条件的,轮换产生的价差盈亏,纳入省级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盈利上缴,亏损拨补:
1、省政府明确规定轮换单位、数量、价格、具体时间、批次的轮换所产生的价差;
2、由于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经省政府审定后轮换产生的价差;
3、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省级储备粮的购进成本由省财政厅、省粮食局、省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当年粮食购进市场价格核定。农业发展银行按入库成本安排省级储备粮收购贷款,实行库贷挂钩,保证储备粮资金封闭运行。省级储备粮必须设立专帐核算,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库存实行专库管理。
第五条:省级储备粮保管费补贴标准为每年每公斤(以原粮计,下同)0.08元;轮换费用补贴标准为每年每公斤0.04元;利息补贴按照省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以及同期银行优惠贷款利率据实计算。
第六条:省级储备粮的保管费补贴由省财政直接拨给承储企业,采取按季拨付。省级储备粮利息补贴由省财政与省农发行直接清算,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给省农发行专户。承储企业按农发行承贷银行开具的收息凭证据实入帐,不作挂帐处理。承储企业未占用农发行贷款,以自有(筹)资金承担省级储备粮的,省财政厅按统一标准据实计息,利息补贴直接拨付给承储企业。
第七条:省级储备粮保管费用根据省下达的承储总量计算,包干使用。超过规定时间的挂空数量,不计保管费用补贴。
第八条:轮换费用补贴根据实际轮换数量确定(含第一批轮换的数量)。轮换补贴由承储企业申报,由同级粮食、财政部门审核盖章,报省财政厅核定。年轮换数量超过省下达承储计划的、或者挂空超过规定时间的轮换数量,不给轮换费用补贴。
第九条:省内购进省级储备粮的包装费由承储企业申报,由同级粮食、财政部门审核盖章,省财政厅根据承储企业的实际情况,按承储每公斤0.03元核定包装费,实行一次性补助,包干使用。
第十条:承储企业经省粮食局、省财政厅批准从省外购进省级储备粮发生的包装费,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粮食局审核后,给予一次性补助,包干使用。
第十一条:省级储备粮定期粮食品质检测的检验费用。以省下达的储备计划为基数,按每年每吨2元核定,由省财政从省级粮食风险基金中拨付给检验单位,包干使用。
第十二条:省级储备粮跨省运输的正常损耗,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粮食局按0.3%的标准内核销。
第十三条:省级储备粮的承储企业承担政策性储备业务的补贴收入要计入盈亏。发生政策性储备业务时,借记“应收补贴款-一省级储备粮费用或利息补贴”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收到补贴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科目。
第十四条:为了及时、保质保量落实省级储备粮任务,省级储备粮保管费用补贴必须专项用于省级储备粮的保管费用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五条: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对省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和财务管理情况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对轮换工作和财务管理工作做得好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省级储备粮的财务会计报表制度。各承储单位要按季编制省级储备粮季度报表,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章后在季后二十天内上报省财政厅审核。承储企业未按规定时间上报季度报表的,省财政厅将视情况缓拨或停拨费用补贴,责任由承储单位负担。省级储备粮季度财务报表另行下达。
第十七条:各市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文件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