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省级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

来源:网络资源  作者:网友提供  编辑:激情夜舞  Tags:储备粮  仓储管理  

日期:07-08-06 14:5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海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琼府办[2002] 6号),严格规范承储企业做好省级储备粮仓储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相对集中、便利调动、储存安全的原则,将省级储备粮储存在交通便利的粮食集散地。承储企业必须是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具备产权自有、质量完好、并有一定规模的专用粮食仓库。在同等条件下,对同一库区完好仓容5000吨以上的企业,优先承储省级储备粮。
  第三条:仓储管理必须做到“一符、四无、三专、四落实”:即帐实相符;无虫害,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数量、质量、品种和地点落实。
  第二章、粮食入出库制度
  第四条:粮食入库前,要合理分工,明确责任,聘请临时工作 人员要进行培训;仓房、器材、用具要进行检修和清扫灭虫。
  第五条:粮食入库必须按照国标检验,并达到国标中等(含)以上质量标准。 第六条 粮食入出库必须准确计量。计量人员对粮食数量负责。
  第七条:不同品种、不同收获年度、不同品质的粮食要分仓(廒、堆)存放。
  第八条:粮食入出库必须凭据齐全,及时登记帐目,保证帐实相符。
  第九条:省级储备粮粮权属省政府,除企业按规定轮换储备粮外,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单位无权决定省级储备粮出库。
  第三章、粮食保管制度
  第十条:省级储备粮保管实行专责制,责任落实到人。粮食从接收入库、保管、到出库,保管、防化、计量人员要负责到底,做到数量准确,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一条: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贯彻“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管方针,积极开展“四无粮仓”活动,确保粮食无毒、无害。
  第十二条:库存粮食的堆放方式,虫、霉、鼠害的防治,粮食的安全检查和对不安全粮食的处理,按《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要求保管人员每天检查一遍粮情,防化员3天检查一遍粮情,企业分管领导每周检查一遍粮情,企业法人代表每半月检查一遍粮情。
  第十三条:粮库要搞好清洁卫生。
  (一)、要保持仓内、仓外清洁整齐,做到“仓内面面光,仓外五不留”(不留粮粒、杂草、垃圾、污水、堆积物),不清洁不装粮。
  (二)、粮食在保管、搬运、倒仓、整晒等各个环节中,防止混入尘杂、感染害虫和吸附异味。
  (三)、储粮区域严禁饲养家畜、家禽和其它动物。
  第十四条:严禁在粮库存放农药、化肥等对粮食造成污染或对粮食品质造成损害的物资。
  第十五条:库存的粮食,必须根据入库验质、计量凭证和入库后质量普查记录,及时建立仓、廒(堆)保管帐和保管卡片,同时配合农发行做好“仓单管理”工作。保管卡片要标明货位号码、粮食品种、数量、水分、杂质、害虫情况、粮食产地、收获年度、入库时间、占用包装器材数量,以及质检、计量、保管、防化人员姓名等。货位变动时,要重新建立卡片。保管、会计、统计人员,要认真执行库存粮食核对制度,保证帐、卡、物的数字相符。
  第十六条:每年10-11月,由省粮食局组织省级储备粮普查,其中粮食品质检测工作委托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承担。
  第十七条:粮食在仓储期间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按照《海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粮食的保管损耗(包括水分杂质减量和保管自然损耗)由企业自行消化,损耗部分由企业补充库存。
  第四章、报告制度和统计制度
  第十九条:每年1月15日前,企业要对上年度省级储备粮管理工作认真总结,书面报告省粮食局。
  第二十条:发生事故要及时如实上报,凡属人员死亡、或损失粮食5000公斤以上、或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上、或其它性质严重的事故,企业要在发现后12小时内报告省粮食局。事故处理后,要及时补报详细书面报告。
  第二十一条: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企业要建立和健全统计工作的原始记录,并加强分析研究,及时、准确填报省级储备粮库存台帐和统计报表,不得虚报、迟报。
  第二十二条:企业领导人对统计人员依照《统计法》和统计制度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修改;如果发现数据或来源有误,应当责成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核实订正。
  第五章、安全保卫制度
  第二十三条:必须建立和健全安全保卫制度,主动配合当地公安部门,依靠群众,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大中型储备粮库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保卫干部,小型储备粮库要有专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企业要建立值班、值宿、夜间巡逻制度,节假日和粮食入出库时要特别加强安全保卫工作。
  第二十四条:严守国家机密,对仓库容量、储备粮库存数字、护仓武器、保卫措施以及重要文件等有关机密事项,一律不准泄露;办理涉外事宜,必须经省粮食局批准。
  第二十五条:严格执行门卫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粮食、物资出库要有出门证。非因工作需要、未经企业法人代表同意和未采取严密防范措施,任何人不准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粮库。库区内禁止放电影、演戏、举办展览、开群众大会或进行其它公共活动。
  第二十六条:坚决执行安全生产、质量第一方针。
   (一)、建立和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法人代表为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企业应定期组织安全质量检查。对查出的不安全隐患,必须限期消除。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及时上报省粮食局,同时积极采取防范措施。
  (二)、机械作业、登高作业和化学药剂熏蒸作业等,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新职工必须认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三)、化学药剂必须设专仓或专室保管,由熟悉药剂性能的专人管理,严格领用手续;运输化学药剂,要有专人携带防毒面具押运;试用新品种药剂,必须报省粮食局批准。
  (四)、仓内堆粮高度不得超过安全堆粮线。
  第二十七条:要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加强防火工作。
  (一)、企业法人代表为防火第一责任人,建立和健全消防组织,对职工要普及消防知识,配好配足、定期更换消防器材设施,并在当地消防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定期进行训练和演习。
  (二)、储粮区、加工生产区与生活区要隔离。
  (三)、要划分防火责任区,制订防火岗位责任制。储粮区、加工生产区内严禁放烟花、爆竹。除指定地点外,严禁吸烟、用火。
  (四)、仓房周围,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五)、立筒仓要有除尘和防止粉尘爆炸设施。
  (六)、高大建筑要有避雷装置。
  第二十八条:电器设备要由专人管理,并由正式电工进行安装、维修和操作。在库区和库房内使用电器机具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工作结束要切断电源。高压电线下面,不准存放粮食和易燃品。
  第二十九条:在高温多雨季节,粮库要切实注意防雨、防洪和 防台风工作,加强与气象、水文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早做好准备。 靠近江河和地势低洼,易遭洪水危害的粮库,特别要加强防范。
  第三十条:发生事故,要立即组织力量积极抢救,尽可能减少损失,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抢救,贻误时机。对发生的事故,必须发动群众,按照“三不放过”(即事故原因、责任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对待,严肃处理。对触犯刑律的责任人,要报请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企业要搞好劳动保护,关心职工生活和身体健康。对经常接触化学药剂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资的人员,应给予必要的营养补贴。
  第六章、奖励和处罚制度
  第三十二条:对认真执行本办法,仓储管理工作出色的承储企业,区别不同情况给予表扬或奖励。
  (一)、年度评定为全省“四无粮仓”先进企业的;
  (二)、年度完成储备粮轮换计划的;
  (三)、年度实现盈利的;
  (四)、预防自然灾害和抗灾救灾成效明显的。
  第三十三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储企业,提出书面警告,并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一)、未执行保管专帐专卡、库存台帐、统计报表制度的;
  (二)、未按要求检查粮情或粮情记录不全甚至伪造记录的;
  (三)、检测仪器不齐全或发生故障不及时修理而影响粮情检测的;
  (四)、入库粮食质量达不到国标中等(含)以上质量标准的;
  (五)、仓储管理达不到"一符、四无、三专、四落实"标准的;
  (六)、未完成年度轮换计划的;
  (七)、年度财务亏损的。
  第三十四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储企业,向全省通报批评,追究企业法人代表及有关人员的责任,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无改观的,撤减储备粮计划,直至取消承储省级储备粮资格。
  (一)、因管理不善,造成粮食损失月的;
  (二)、未按规定及时推储新,造成粮食品质劣变的;
  (三)、发生自然灾害,抢救不力造成损失扩大的;
  (四)、挪用省级储备粮的;
  (五)、虚报库存的;
  (六)、拒绝检查或对检举人打击报复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省级储备粮管理的其他事项按《海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实施,以前所发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省粮食局会同省发展计划厅、财政厅、农发行省分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