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储备粮轮换工作,根据《海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琼府办[2002]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储备粮的轮换,是指省级储备粮在数量、品种和帐面成本不变的前提下,承储企业按照“质量达标,等量兑换,推陈储新,费用包干”的原则,在规定的期限内以符合国标中等(含)以上标准新粮替换库存粮。
第三条:省级储备稻谷两年轮换一遍,每年轮换50%。
第四条:省级储备粮轮换实行计划管理。每年12月,省粮食局会同省发展计划厅、财政厅、农发行省分行下达下年度轮换计划。承储企业于1月份将年度轮换方案报省粮食局备案。
第五条:属先购后销的轮换,由承储企业按年度轮换方案自主操作。属先销后购的挂空轮换,轮换挂空量不得超过承储总量的1/3,轮换挂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在4个月轮换挂空期内,照常拨给保管费用补贴。
第六条:轮换所需资金,由承储企业根据省下达的轮换计划向农发行开户行申请办理,农发行开户行根据承储企业年度轮换计划和"库贷挂钩、封闭管理"的原则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海南省分行地方储备粮贷款管理细则》(琼农发行字[2002]145号)发放贷款。
第七条:轮换费用补贴每半年拨付一次,由省财政厅核准并直接拨付承储企业。承储企业按规定的轮换费用标准包干,储备粮轮换自负盈亏。企业轮换储备粮发生的盈利,主要用于今后轮换的风险调节和改善粮食的保管条件。
第八条:承储企业必须认真执行省级储备粮库存台帐管理制度,真实填报有关资料,及时准确反映储备粮轮换的入出库情况。
第九条:承储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省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和有关规定,如确需调整轮换数量、品种计划或超越有关规定,必须事前向省粮食局报告,省粮食局会同省发展计划厅、财政厅、农发行省分行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每年初,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对上年度省级储备粮轮换的数量、质量、时间、品种和费用等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轮换工作做得好的企业给予表扬;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区分不同情况给予书面警告、通报批评、撤减储备粮计划、取消承储省级储备粮资格等处罚,并追缴违规套取的轮换费用补贴和所获利润;对情节严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承储企业法人代表和当事人的责任。
1、未按规定的时间、数量轮换省级储备粮的;
2、超过轮换挂空数量的;
3、超过轮换挂空期的;
4、未经批准将优质品种粮食串换成常规品种粮食的;
5、未经批准将储存稻谷变更为储存大米的;
6、销售货款未及时足额回笼农发行账户或挪作他用的;
7、内外勾结,虚拟购销合同,低于市场价格销售储备粮或高于市场价格购进储备粮的;
8、虚报轮换数量,套取轮换补贴的;
9、因管理不善造成储备粮损失或轮换亏损的。
第十一条:轮换过程中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海南省储备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实施,以前所发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粮食局会同省发展计划厅、财政厅、农发行省分行解释。